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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法规
2009-02-22 14:57  文章来源:驻阿富汗经商处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贸易主管部门
  阿富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阿富汗商业和工业部(简称商工部),其下属的对外贸易司主管贸易政策制定和外贸的协调管理,外交部内设经济事务司,负责政府层面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协调。此外专设由商工部主管的出口促进局,负责政策贯彻、贸易推动、组织会展、出口手续、出具单证(如货物原产地证等)等事务性业务。进口货物还要由海关监管。

  贸易法规体系
  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有《海关法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保险法》、《仲裁法》、《调解法》、《大阿富汗银行法》、《货币和商业银行法》等。

 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
  阿富汗对大宗商品进口没有限制。
  禁止进口的商品:酒、生猪、猪肉、猪油脂 、棉籽、毒品、枪支炸药。
  阿富汗政府鼓励本国商品出口。
  禁止出口的商品:毒品、古董、稀有矿产资源和其它政府规定的物品。

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
  阿富汗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,但检验检疫设备、技术落后。中国出口阿富汗的货物应按规定出具中国商检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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